“方厂长,今天只是了解一下情况,相互交流,随便聊聊,看看你们想要达到什么目的,收费的事,以后再说。”
对方的态度出乎方翰民预料,“好,那就先谢谢了。两位律师,咱们言归正传,方圆公司打着红星制药厂的招牌,生产同款药品,不仅损害我们的利益,破坏红星制药厂同款药品的声誉,而且给患者带来风险,面对这种情况,我们知道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,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,但红星制药厂第一次遇到这种事情,全厂上下谁也没有经验,我想请教两位律师,在具体操作上,我们应该怎么做?”
两位律师赞同方翰民的想法,但他们认为,要想维护红星制药厂的权益,并让造假者付出代价,既要向监管部门举报,又要通过法律诉讼,将造假单位告上法庭。
两位律师认为,即使向造假单位所在地监管机构举报,由于地方保护的原因,对方未必会受到伤筋动骨的处罚。如果向红星制药厂所在的双菱市监管部门举报,异地执法效果更差。尽管如此,举报仍是必须的,就算对方不会因此受到多重的处罚,起码让监管部门知道有这么一个行业败类。
法律诉讼是维权最有效也是最重要的手段,但需要足够有力的证据,方翰民详细介绍了前段时间的调查结果,以及样品检测的数据和谱图对比情况,两位律师分析后,认为这些证据虽然稍显单调,但凭借现在掌握的证据,也可以向对方发起诉讼。
根据两位律师的经验,他们认为这种维权官司,无论在当地还是在对方所在地审理,基本都能胜诉,关键是胜诉后的执行过程。如果在红星制药厂所在地起诉,本地法院执行庭民警去外地执法,可能会遇到一些阻力,但办案人员会尽心尽力。要是在方圆公司所在地审理,即使赢了官司,如果被告跟当地法院执法人员串通一气,执行效果将会更差。
听了两位律师的分析,方翰民有了基本判断,“也就是说,为了达到惩罚造假,挽回损失的目的,举报和起诉最好同时进行,但举报机构和诉讼法院应该有所选择?”
“对,这就是我们的建议。”
方翰民马上做出决定:“好吧,那就遵从你们的建议,包括举报和诉讼,我代表红星制药厂全权委托给两位律师。不过,因为厂里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,我恐怕没有太多时间关注这件事,但我让铁辉跟你们联络,负责协调厂里有关部门配合你们工作,类似办案经费和代理费等问题,你们直接跟他交涉就行。当然,确实需要我出面的事,我会抽时间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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